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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改革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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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改革新版多篇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篇一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xx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篇二

国家机关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没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改革,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和一些不合理的因素。现行工资制度已经不适应四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亟需改革。当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有所好转,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为此,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国家财力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逐步进行改革,使之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为四化建设服务。

要积极办好城镇效区和林区、工矿区的知青场队和农副业基地。近年来,这种经济形式已经在一些地方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它在扩大就业门路、安排已婚插队知青、解决部分职工两地分居问题、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发展小城镇和卫星城镇建设、稳定农村劳动力等方面,都起着积极作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加以发展。要采取政治动员和经济吸引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城镇待业青年去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那些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向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使它们成为城镇部分待业青年就业的场所。为了鼓励和支持知青场队的发展,除国务院国发〔1981〕19号文件规定的应税产品外,其它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仍继续按照中发〔1978〕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到农村插队的知青已同当地农民结婚的,要就地就近妥善安置。对于居住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要坚持就地广开门路进行安置,农村社队企业要欢迎他们在那里就业。

大力加强对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这项工作不能全靠劳动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应当亲自动手,排除各种阻力,紧紧抓住不放,真正解决问题。要把结合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解决城镇劳动就业的规划,作为“六五”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安排劳动就业由过去主要靠国营企业招工,转到今后通过国营、集体、个体多种渠道,这一重大变化已经在干部、群众中引起种种思想反应。因此,各级党委、政治工作机关、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理论等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加强对干部、群众和待业青年的思想教育,继续肃清左的影响,纠正轻集体、鄙视个体、以及轻消费、鄙薄商业和服务行业等传统旧观念。在一切在业和待业的人员中,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要发扬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批评和克服歪风邪气,进一步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教育自己的待业子女和亲属,乐于从事集体经济和个体经营,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相信,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和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正确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将会为我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开创出一个新局面,为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地促进安定团结,促进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改革的原则

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改革的原则是: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

(二)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以利于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要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有所增加,中、小学教师和职级不符的中年骨干的工资要适当多增加一些。

(四)通过改革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现行六类工资区定为四十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2、职务(含技术职务,下同)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本方案附发的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八、九)和国家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制定。

今后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根据国家规定的晋级增资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的,可在每个职务的工资标准范围内升级;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成绩很差的,则应降级。增加的职务工资,在年度工资增长计划指标中解决。

3、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五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所需奖金,仍从行政经费节支中开支。

(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允许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可以有不同的结构因素。

国务院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其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比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拟订,经劳动人事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教学、科研、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照附表四、五、六、七实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下拟订,经劳动人事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

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标准的水平,不得超过上述结构伯总水平。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十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度。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分为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其中工人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由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平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制定各级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以及各个职务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属于各级国家机关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属于部委(院)所属事业单位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科委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查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属于地方所属事业单位的,除职务名称系列按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外,其他各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对一九八四年下半年以来,违反规定和不顾工作需要增设机构、机构升格、突击提升职务的,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整顿和清理。

(二)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领取职务工资。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调整领导班子,由原任职务改任巡视员、调研员或较低职务的,仍按原任职务确定工资。原来已确定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干部,只能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也按其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对有专业技术称号,不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其目前实际从事的工作确定职务工资。学历、学位、学衔和专业技术称号可作为担任某一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

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的教师,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应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另行规定。见习期满后,应根据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贡献和工作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职务和相应的职务工资。

(五)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时,工作人员的现行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五元),低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进入本职务的最低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就近套入职务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不实行新标准。对上述人员,都发给工龄津贴。

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由调入和招聘单位按所担任的职务重新确定。

(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只将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对现行五类及五类以上工资区都暂不调整,仍按现行的地区工资差别的比例计发地区工资。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另行制定,现行地区工资差别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待进一步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后再逐步调整。

(八)各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水平和工资标准,只能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不能自定工资标准。

对经济上能够完全自立和有一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其留用的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发展各项事业,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小部分。

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立。对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能够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经济承包、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对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但目前做到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可以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征税办法另订。

(九)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在分配的增资指标外,动用地方财力或其他收入,额外增加工资。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十)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今后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增长的工资指标,除用于增加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以外,主要用于正常晋级或提高职务工资标准,晋级增资制度,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工资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对工作人员必要的考核制度,以利于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改革,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不给工资制度的改革增加矛盾和困难,应严格执行中办发【1984】26号文件的规定,在工资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一律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应当集中精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改革。凡未经中央、国务院批准,擅自调整工资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不予承认。

改革方案下达后,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实行;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企业所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医院、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等,随同本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上述改革方案不公开报道。

附表:略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篇三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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