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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1 11:11:0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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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技术改造资金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 支持条件

(一)新建工业项目

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

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

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二)新引进的软件企业。按软件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10%给予奖励。单个软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创新驱动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 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进行产业技术创新与开发、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场级各类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产品,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合作,建立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具有领先关键技术。对取得的相应成果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实施循环经济。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对通过采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生产专用设施设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认定的1、2、3级企业,分别按照1级3万元、2级2万元、3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产品开发、专业化发展、结构调整、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一)中小微企业类。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等)、改善生产条件等方面。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的信息服务、质量技术、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教育培训、市场拓展等公共服务、县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的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改造、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等建设项目。

(三)鼓励企业实施“互联网+工业”。对投入10万元以上,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工业”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按照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县内企业协作配套。对XX区域内工业企业间全年采购产品及技术服务(不包括资源性产品)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给予采购额3‰的补助;对以后年度采购额增加部分按5‰给予补助。

(五)担保费用补贴。对工业小微企业新增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人才租房补贴。在XX注册登记、正常生产经营、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引进在XX工作满一年且租房的高端人才,每人每月租房补贴200元。

(七)加大企业家培育力度。每年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县内企业家进行培训、外出考察学习。

第五章 工业发展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工业发展奖励资金是支持规模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质量效益采用先进生产标准和诚信体系建设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对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且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生产规模和纳税额的企业,根据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二)工业企业规模上台阶奖。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企业升规培育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新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其中统计设备0.5万元)。

(四)企业标准化管理奖。对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评价,或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双采”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企业直接融资奖。对总部设在XX县,首次成功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的企业,按实际投入到建设项目资金的0.01%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应急转贷资金

第二十二条 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用于县内中小企业转贷、续贷应急,不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性支出等其他用途。重点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有市场、效益好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三条 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在500万元基础上再逐年分批预算注入资金,直至达到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参照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修改《XX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 工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工业发展基金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重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引导民营资本搭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二十六条 首期设立2000万元工业发展基金,根据县级财力的增长规模逐步增加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制定《XX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确保工业发展基金促进产业大发展。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拟定并公布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设立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后,组织专家对技改项目进行评审,对其他项目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分别进行预审,并向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或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或预审报告,对拟补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进入拨付流程。

第九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时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已实施并完成竣工决算验收的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以前出台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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