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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分设”课题调研材料

发布时间:2019-03-28 09:14:1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监审分设”课题调研材料

一、改革后,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履行基本情况。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虽然工作各有侧重,但是都统一在全面从严治党大局之下,都致力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

1、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两部门履职基本情况。职能分离后分工合作中的经验做法。

第一,实施分设后,执纪监督部门不再从事审查,执纪审查部门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监督执纪权行使中的各主要环节由不同部门负责,有利于防控监督执纪过程中的违纪风险,实现纪委内部权力运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二,分设有助于增强日常监督能力,提升执纪审查专业化水平,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监督职责上加强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的基本情况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监察部门积极探索监督新路径,强化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的协作配合,通过制度创新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履行监督第一职责迫切要求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数量的增加,前后台分设后监督职能的强化,尤其是监督对象的高度重合,既对执纪监督与派驻监督的协作配合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条件。

执纪监督部门强化统筹作用,加强协调和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面对大量工作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经常需要派出机关特别是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室的支持和帮助。无论是对政策法规有理解不清楚、执行不顺畅的地方,还是日常监督遇到困难,都可以第一时间向执纪监督室求助,更好地理顺了前后方的工作关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

3、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基本情况。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基本做法。

    一是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分管。二是探索流程再造,由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报送的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监控,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并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四是案件审理部门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提出审理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或补证。通过建立这样的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理部门的制约作用,改变以往监督调查部门既负责线索管理、又负责执纪审查的局面,形成部门之间制约制衡的体制机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存在哪些改革不到位的问题。

(一)线索处置精准化难以实现

在线索处置的过程中,按照何种准则分派处置权限并不明确。线索的分类、指派、以及处理权限由监督检查室向审查调查室交接按照何种程度、阶段去执行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参考,线索的处置权责存在难以厘清的情况。

2、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在相互制约、相互配合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有哪些定位不准、衔接不紧、流程不畅等问题。带来哪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突出问题。

(一)案件管理与案件审理部门对于案件处理方式的判定标准存在不明确统一的情况,导致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在问题线索及案件处置的工作中存在无法精准对接和多次返工的情况。

三、就完善监督检查室与审查调查室分工配合机制,进一步贯通纪法、衔接法法,既强化协作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

1、在制约机制建设方面,加强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之间相互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意见建议。

部门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聚焦的是“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的“轻微问题”,主要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重心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审查调查部门聚焦的是“第三种形态”“第四种形态”,主要以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重心是执纪执法形成震慑,维护党纪国法的威严。二者是战术分工、战略协同的关系。但是,问题线索查核过程是一个抽丝剥茧、拨云见日、层层深入的动态过程,问题线索研判的情况可能与查核的事实相差甚远。实现“轻”与“重”的协同联动,就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之间建立起畅通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一方面要形成明确的线索处置标准,在线索处理的各个时间段精准把握处理方式,及时转交处理权限;另一方面监督检查部门在谈话函询时,要善于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注意发现轻微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按照工作规则移送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审查调查部门在处理严重问题线索时,也要做到洞幽察微、入木三分,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该类轻微问题线索,要么一并处置,要么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移送。

2、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在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意见建议。

3、在立法或制度机制建设层面,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就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由于开展谈话函询时对外围情况查核的深度和广度有限,更侧重于总体上;相应的,审查调查部门通过查处重大腐败案件能够深入了解个案问题的成因,能够深刻把握党员公职人员个体违纪违法犯罪的轨迹和特点,虽然也能实现“管中窥豹”,但是对一个地区和部门的整体情况把握却不如监督检查部门全面、立体,更侧重于“点”上。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实现“点”与“面”的互动,一方面要求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分析评估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运用其“全局视野”来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的案件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实现查处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求审查调查部门要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例如地区性、领域性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用其“解剖麻雀”的成果帮助监督检查部门更加动态地研判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整体情况,找准监督的关键和重点,达到以点带面、点面联动的工作效果。 

3、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信息查询和电子数据调查数据,在安全规范前提下进一步实现数据共享的意见建议。在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环节、流程、内容和相关要求方面,深化信息化建设制度设计的意见建议。

(一)急需进一步加快基础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目前各业务系统均是单独建设、独立运作、分头管理,各系统之间没有横向联系,数据资源无法互通、共享形成了诸多“信息孤岛”,数据资源尚未充分发掘利用。

(二)目前外出开展调查,要安排人员、车辆,要协调其他单位,占用大量资源,效率较低。建议建立审查调查大数据平台,只需提交平台查询申请,经过严格审批,借助审查调查大数据平台,提高完成效率,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的目标。

(三)对外应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辅助案件办理;对内,立足强化自我监督和全程监管,打造集问题线索管理、流程审批等于一身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系统规范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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