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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船舶配员问题与管理对策

发布时间:2023-02-24 15:57:1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内河运输船舶配员问题与管理对策

船舶配员问题,特别是内河中小型运输船舶配员不足问题,一直是海事行政执法上的一个“顽疾”。为了船舶的航行安全,为了保障大运河主动脉的畅通,严抓船舶配员不足的问题也是邵伯海事所检查船舶的重点方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出现个体私营企业在京杭大运河运输的比例越来越大,船舶发展迅速,由小吨位向大吨位发展,船易造而人难求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船舶必须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七条规定: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由此可见,一艘船舶合格的配员应当包含船员构成和数量两个方面。船员配员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证无人”。“有证无人”这种现象在传统的船舶签证中最难发现,也最为普遍,因为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只需要向海事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符合要求的证书,而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上任职。一些船舶在到达港口后利用当地的关系或者找黄牛租用合格的适任证书来蒙混过关。但随着传统人工签证和签证费的取消、电子签证的普及以及海事执法模式的改革,“1+N”扁平化的管理加强了对船舶的现场检查力度,此种现象逐步减少。

2.“小证大用”。“小证大用”即船员等级不符,船员持低等级的证书在高等级船舶上任职或者充任高等级船员,船舶配员在数量上符合要求,但是船员构成不符合要求,具体表现为船员超越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职能、航区(线)、等级、种类等任职。

3.“有人无证”。“有人无证”也是船员构成不符合要求的一种常见情形,船舶配员在数量上符合要求,但是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

4.“时有时无”。船舶航行在某个航次配员不足,在另一个航次配员又满足要求。这种船舶就是在钻海事主管部门管理力度不统一的空子,到管理严格的港口就严格按照配员要求进行配员,到管理不严格的港口就配员不足。

5.“冒用证书”。一些船员没有适任证书,就钻别人证书中照片模糊的空子,并将该船员的履历信息熟背于心,检查人员怎么问都能对答如流。如果检察人员大意的话,很容易蒙混过关。

6.“无证无人”。两种或多种配员不足的问题并存,在船员构成和数量上都不符合配员要求。在京杭运河江都段,海事检查人员发现,此种违章行为多为家庭型大单机船和船队。

对于船舶配员不足的问题,违章船舶会受到海事主管机关的严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岗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既然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船舶为什么还会出现配员不足的违章现象且十分普遍呢?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运输行业的萧条。京杭运河上航行的船舶大多为小型家庭型单机船,500总吨以下尤为突出,一家四口、五口都在船上谋生。但随着近几年运输行业的萧条,跑的趟数变少了,运费比以前低了,挣得比以前少了很多,导致这些家庭型单机船变成了“留守船舶”,我们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多数单机船都只剩下了老两口,船上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或者另谋出路去了。一些大型单机船和船队也因为挣不着钱雇不起船员,存在缺少配员、配员数量不足的问题。

2.运输公司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只抓效益,安全投入不够。一些个体私营公司,认为少几个人船员照样能开,认识不到船员疲劳驾驶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些船务公司经纪效益本来就不好,多支出一两个船员的工资就会对他们的效益产生影响,因此宁愿冒险少雇佣船员或租用船员适任证书蒙蔽海事主管部门的检查以节省开支。

3.海事主管机构监管能力有限,以及海事监督力度不统一。就拿邵伯海事所来说,邵伯海事所设立在邵伯船闸边,待闸船舶高峰期时船队80多条,单机船近千艘。海事执法人员人力有限,在现场监督检查采用的是抽查的方式,特别是对配员管理,注定了主管机关不可能对每条船舶进行“人证”核查,导致了很多船运企业、个体运输存有侥幸心理,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船员。另外,海事监督力度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也怂恿了船舶配员不足现象的发生。如今,科技高度发达,采用手机签证、报到。各地区地域的船民们拉帮结派,建立船民之间的老乡群,大家在群里相互通风报信,只要某一处的海事主管机构检查力度大,很快,群里的船民们都及时知道,在到达该海事管辖区域前配备足够的船员。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也未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对在航的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也就是说除了现行违章,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邵伯所执法人员在现场经常遇到只要一靠近停泊的船舶准备登船检查时,该船舶就会动起来,钻法律的漏洞,导致我们无法登船检查,很是被动。

4.各地区船舶配员标准不统一。各个省之间船舶配员要求不一致,导致本省的船舶在本省辖区水域可以正常航行,到了外省就属于违章行为。

船舶配员问题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就拿邵伯海事所来说,每年都有船舶配员专项检查活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要根除这个疑难杂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船舶来说,配员不足就处于不适航状态,不适航就存在安全隐患,船舶不发生事故是偶然,发生事故是必然。如不加强船舶配员管理,势必造成船员管理秩序的混乱。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来加强船舶配员管理工作。

1.加强对航运公司的管理。加强对船运公司的管理是船舶配员管理的根源。一旦发现一条船舶配员不足,就将该公司的所有船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该公司的所有船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促使该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配员。如出现一而再,再而三的现象,就责令其停业整顿,来严厉打击船运公司的不良竞争,维护社会的良性竞争。

2.加强处罚力度。比如建立跟踪检查制度,违章的船舶加强对其检查的力度和次数。各海事管理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那些配员不足的船舶打入黑名单,成为各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的对象,也可加入船长扣分制,树立海事主管部门在船民中的威信。

3.增强海事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可以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有代表性的案件曝光。这样一来,一是提高海事执法的公正性,防止执法腐败,再就是借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加强信息化建设。如今科技高度发达,船民们有微信群来共享所谓的“资源”,若海事主管部门不改革、与时俱进,进化海事执法手段,就会被淘汰,被违章船舶牵着鼻子走。使用VITS系统(水路交通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快执法模式的改革,“1+N”水上执法中队扁平化的管理,更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跟上时代的步伐,就会使得水上安全监管变得更简单、更有效。

5.降低船舶配员标准。如今,科技十分发达,船舶虽然比以前更大了,但也比以前更好操作、更安全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配员标准,同时,各省份地区要统一船舶配员标准。

我相信,通过以上这些做法,一定可以彻底解决船舶配员不足这一“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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