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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调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2-03-04 18:58:3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公务员调任制度是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除考试录用外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另一种方式,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优化。

一、公务员调任中存在的问题

1、公务员调任渠道不畅。目前,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于部,在提拔任用和福利待遇方面存在明显优势,但由于进入公务员队伍实行“凡进必考”和严格的调任制度,使得公务员群体就好像一座城堡,体制外的人员进不去,体制内的人员不愿出来,交流任职受阻,严重影响整个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身份转变不容易是目前乡镇科级事业干部最纠结的问题之一。调任到公务员岗位限制多指标少是影响事业编制干部进步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对一些之前是公务员身份,因工作需要担任科级事业岗位的人来说,他们表示无法理解。一些目前符合调任条件的干部也纷纷表示想要回城,在乡镇工作不安心,而一些公务员宁愿不要提拔都不愿意去垦殖场(林场)工作。

2、公务员调任年龄规定过严。《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因为《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条件限制,导致40周岁以上的事业身份科级干部无法进入公务员单位,而公务员单位领导干部不愿去事业单位任职,即使去了也要求在公务员单位保留身份,影响了一大批事业干部工作积极性。尤其是我区3个垦殖场(林场),与乡镇同时建制,参照乡镇管理,承担着与乡镇相同的职能和目标管理考评任务,现有31名科级干部,部分曾是公务员,由于身份置换原因,导致不安心在垦殖场工作,影响干部交流。部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曾是公务员)要求回公务员单位任职,部分事业单位老同志也要求享受公务员待遇。我区31名垦殖场(林场)科级事业干部中有13名(占41.9%)已超过40周岁,这就意味着他们再也没有调入公务员单位的机会。作为县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从基层一步一步干起,绝大多数干部提拔担任副科级干部时35岁左右,等到进一步历练成长,条件成熟办理调任时已超龄。

3、公务员调任报批和备案周期过长。目前,公务员调任报批所需文件资料多,程序比较繁琐,时间跨度大周期长,一般长达2至3个月甚至更长,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对原具备公务员身份或参公管理身份的、因组织安排在企事业单位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调任到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任职时也要严格实行报批,没有区别对待。

4、行政编制数影响调任工作落实。县级机关行政编制数量过低,影响调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县级机关行政编制在10名以下的部门不占少数。机关为开板工作,只能从企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借调人员长期混编混岗,所有工作人员都向行政编制挤靠,科员不一定不占行政编制,乡科级干部也未必占有行政编制。结果就是乡科级干部调任不动,不能办理公务员登记等工作。县级行政编制核定偏低的事实是机关引发诸多人事管理弊端的祸根。国家上层公务员管理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总认为县级行政编制同国家级、省级层面一样,行政编制随便用,没有考虑到县乡级编制实情。

5、机关超编运行影响调任质量。历次机构改革,机关超编人员没有妥善安置,机关长期超编制运转。党组织对各超编机关乡科级干部调任不灵。有几个单位在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工作中,人多编少,由于历史矛盾过激,领导班子集体放弃占有行政编制的权利。调任结果是任而无编,调而无份(占不上行政编制,取得不了公务员身份)。

6、调任规定资格条件中年龄规定存在歧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将调任人员按政府层级分年龄调任,这样人为设定,把工作人员按年龄高低分成了三六九等,不符合县情。同年龄段参加工作,市(地)级以上公务员几年内就轻松自然的升为了乡科级领导干部;而县乡级公务员,10年后能晋升乡科级领导都属凤毛麟角,再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回机关任职往往已经超过40周岁。政府层级降低了基层公务员“身份”,调任制度扼杀了县级公务员自由调任的权利。

二、基层建议

1、是放宽条件,拓宽渠道。建议对于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一定的年限之后,因工作需要,不受专业、职称、经历等条件限制,则可调任公务员岗位工作,并解决公务员身份,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作积极性。

2、区别对待,适当破格。建议对于曾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管理人员身份的,因工作需要,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后,重新调回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任职的,应放宽调任的年龄限制,对于那些专业性较强的人员也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针对干部交流难的问题,建议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一般干部及科级干部交流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文件提出,注重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领导干部,对因工作特殊需要的调任人选,经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建议出台相关配套办法。

3、简化程序,细化规定。建议对备案管理人员和调任对象实行区别对待,对备案管理对象,应简化手续,及时予以补充登记。对《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作进一步的规范完善,或者出台相关的工作细则,以便使基层单位在执行操作过程中易于操作执行,缩短公务员调任周期。

4、倾斜基层,增加编制。县级行政编制适当增加,压缩顶层公务员机关行政编制总量,编制数量的核定向基层公务员机关倾斜,铲除编制影响调任的祸根。上级编办对县区行政编制总数核定较紧。目前,我区编制数与人口总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建议上级编办等有关部门适当增加行政编制,为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5、消化超编,补充血液。由于历史原因,县区超编情况比较严重,既限制了新鲜血液的进入,也堵住了事业干部身份转变的道路。历次改革形成的超编人员,建议采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挖潜资源真分流、真消肿。二是上级机关在适当政策范围内允许超编人员(包括调任的乡科级干部)能享受到职级并行制度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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