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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5-20 05:01:5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旅游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旅游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2-28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4年10月24日,朱华娣参加了由戚学范组织的团队旅游,并由戚学范与浙江宝中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旅游费用每人1150元。该旅游团按约于10月26日出发,出发当日,即因车辆行驶过程中急刹车,导致朱华娣受伤。朱华娣被送往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记载: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胸部x线显示左侧第3-5肋骨骨折。朱华娣住院5天后经医院同意回宁波到鄞州二院继续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记载:入院时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气胸引流术后。又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同年12月22日,朱华娣的伤情经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甬童司鉴[2014]临鉴字2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交通事故致左侧5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建议伤后的误工损失日为120日,伤后的护理期限为30日,伤后的营养期限为30日。朱华娣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

朱华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浙江宝中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在分清是非、明晰责任的基础上,本案经法院调解,由浙江宝中旅行社分期赔偿朱华娣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评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一直是近现代民法学说与判例长期争论不休的重要课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同时,基于现代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在合同纠纷领域又往往存在着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交错。对于旅游者的损失,可能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所造成,也可能由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导致,故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此时,当事人对于其赔偿请求权具有选择的权利,既可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旅游合同纠纷中的旅游者兼具消费者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按照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上并不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因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者受伤,从而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构成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当事人可选择其一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确定案由,并确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原告选择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作为不同的诉讼责任类型,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情况下,提起违约之诉的不能再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旅游合同这种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合同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所持争议较大。基于我国奉行严格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定主义,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找不到支持合同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之考虑,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于严重违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个案,法官可以酌情判处违约金,或者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主动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变更诉请。具体到本案,原告朱华娣原先在诉请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其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请。需要注意的是,对对方当事人在旅游合同中

在合同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约定的,因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将其视为对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理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案情]

2014年10月24日,朱华娣参加了由戚学范组织的团队旅游,并由戚学范与浙江宝中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旅游费用每人1150元。该旅游团按约于10月26日出发,出发当日,即因车辆行驶过程中急刹车,导致朱华娣受伤。朱华娣被送往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记载: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胸部x线显示左侧第3-5肋骨骨折。朱华娣住院5天后经医院同意回宁波到鄞州二院继续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记载:入院时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气胸引流术后。又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同年12月22日,朱华娣的伤情经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甬童司鉴[2014]临鉴字2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交通事故致左侧5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建议伤后的误工损失日为120日,伤后的护理期限为30日,伤后的营养期限为30日。朱华娣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

朱华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浙江宝中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在分清是非、明晰责任的基础上,本案经法院调解,由浙江宝中旅行社分期赔偿朱华娣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评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一直是近现代民法学说与判例长期争论不休的重要课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同时,基于现代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在合同纠纷领域又往往存在着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交错。对于旅游者的损失,可能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所造成,也可能由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导致,故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此时,当事人对于其赔偿请求权具有选择的权利,既可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旅游合同纠纷中的旅游者兼具消费者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按照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上并不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因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者受伤,从而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构成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当事人可选择其一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确定案由,并确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原告选择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作为不同的诉讼责任类型,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情况下,提起违约之诉的不能再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旅游合同这种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合同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所持争议较大。基于我国奉行严格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定主义,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找不到支持合同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之考虑,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于严重违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个案,法官可以酌情判处违约金,或者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主动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变更诉请。具体到本案,原告朱华娣原先在诉请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其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请。需要注意的是,对对方当事人在旅游合同中

在合同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约定的,因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将其视为对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理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篇:旅游合同纠纷谈判

旅游合同纠纷谈判

所涉及章节:

第一章旅游合同

人员:

第五章第八、九章第十章第十一、二章演员表仲裁人:吕博文游客a:邱文静游客b:刘惠旅行社a:杨旭旅行社b:于琳旅游合同的旅行 违约责任的承担 旅游安全纠纷 对旅游合同的主体权益保护学号1223104812231077122310741223107612231049

旅游合同纠纷谈判

案例

a旅行社组织旅行团“云南西双版纳4飞8日游”,杨旭等人报名参加此次旅行,在旅行前每人缴纳团费4880元/人,并与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作为附注合同的形成当中注明此行程当中全程无购物,全程三星级住宿并且赠送一晚丽江古城客栈,除自费景点意外无自费项目,有全程导游服务,优秀地接服务。但在旅行过程出现各种问题。 出现问题有:

1、 导游过多推资费

2、 在云南昆明进入“七彩云南”购物

3、 丽江古城住宿未达到三星级标准

4、 昆明至西双版纳坐火车未做飞机

5、 云南当地导游强迫购物

6、 游客要求返还部门旅游团款并支付违约金

7、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旅行社一直拖延置之不理

仲裁人:现场倾听中……

游客a:吕先生,我们在参加他们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欺骗了我们,致使我们人身财产都受到了损害。我们找过旅行社多次调解,但是旅行社一直置之不理,这次想请您帮我们解决一下。 仲裁人:那你把你们大致经过说一下。

游客b:事情就发生在前几天,我们报名参加了云南4飞8日游,说好的住宿没有达到三星级标准,并且说没有自费,导游一直再推自费,并且我们在旅行中都受伤了,导游也不给我们解决,旅行社也不管。 仲裁人:他们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

旅行社a:针对他们的问题吧,第一丽江古城里面的客栈几乎没有三星级,并且里面价格本来就比外面高,至于自费项目是地接导游在推,并且没有强迫。旅游者受伤保险公司正在处理当中,我们也在等结果。 旅行社b:地接社那面也跟我们反映旅游者受伤的情况了,现在我们正在协商解决当中。不能这么快有结果。

游客a:那受伤的人现在还在医院里,你们也不给医药费,并且也不给说法。

游客b:还有出发前明明说好的无购物,到了之后什么七彩云南、世博园全是卖花的,卖东西的,地接导游一直让我们买。不买就给我们甩脸色。

旅行社b:我们在出发之前就说过,地接那面有什么问题就在当地解决不要等回来,这样我们也很为难。

游客b:你们都是长期合作,我们钱也交了,当然是你们说什么都行

了。

游客a:你们行程当中说是四飞,四飞在哪了?昆明到西双版纳明明做的火车,还四飞。

旅行社a:对于飞机的这个问题我们也说了,当时是由于天气原因飞机航班取消了,为了避免耽误大家的行程,才采取这种做法的,并且当时也是争取了你们大多数人同意的。

游客b:我们可没有同意,不就是差一天嘛,是导游已经把我们带到了火车站,我们有什么办法,谁知道你们飞机票订没订,是不是临时取消的航班。

旅行社b:给你定完机票你们是可以上网的查到的。

游客a:那机票跟火车票总是有差价的吧?为什么旅行社这面提都没提?并且什么全程优秀导游服务,整个导游一问三不知的,还优秀呢! 游客b:别的我们也就不要求了,现在就来说说这个我们有一个人受伤了,现在还在医院怎么办?

旅行社a:我们当时是建议你们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的,你们没有购买……

游客a:不是还有旅行社责任险吗?你们不是最高保额20万吗?2块钱都没看见!

旅行社a:旅行社责任险保的只是由于旅行社方面引起的事故,并且导游当时已经提醒过你们注意安全了,旅行社为了你们着想,已经请保险公司在处理了!

游客b:当时你们报团说怎么怎么好,现在出事你们就不管了!

旅行社b:我们一直在处理!

游客a:你们在处理什么?处理半个月一点消息都没有? 旅行社a:您别着急!我们这面在跟保险公司交谈。

游客b:行了,别说套话了!我们现在医院已经花费了1.5万多了,你们得把医药费补偿我们,并且还得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总共5万。

仲裁人:行了,都别激动,这样大致情况我已经了解了,现在这样针对你们这些问题,这样解决你们看行不行,旅行社先把飞机票跟火车票的误差返还给游客,对于医药费,游客这面先自己付,我们这面也督促旅行社,争取在一个星期内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行嘛? 总结

2个星期之后决定,旅行社赔付游客现金2万元整。

第十九条规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篇: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x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

被告:xx,注册号:xxx

电话:xx

注册地址:xx,

办公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保证金x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延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x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延期返还保证金的其他损失xx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理由:

xx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旅游合同的附属合同即《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签证有效期为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保证金数额为x万元,原告在签证有效期内回国,被告无条件向原告退还实际交付的保证金。xx年x月x日,原告按约定回国后,到被告处领取保证金时,被告确已保证金已交至xx总公司为由拒绝退还。经多次协商,被告仍不按约定返还。无奈,原告只能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4年 x 月日

第四篇:旅游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代理词(鲁宏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与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应按《保证金合同书》的约定,立即向原告退还保证金。

原、被告于xx年x月xx日签订的《保证金合同书》约定:“乙方按照签证有效期之内回国,甲方无条件向乙方退还实际交付的保证金”、“签证的有效期为xx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x日”。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x万元,并按照《保证金合同书》的约定于xx年x月xx日回国。当原告要求被告按《保证金合同书》的约定退还保证金时,被告则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延期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返还x万元保证金义务,至庭审时已超过x个月,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属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的、合理的损失。因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56%,又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xx元的违约责任。

三、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延期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

因原告居住地在xx,为向被告主张返还保证金,原告多次往返于xx与xx之间,产生大量交通费、住宿费。因考虑到诉讼的过程还需多次往返两地,无奈委托律师办理,产生律师代理费,以上费用均属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的、合理的损失,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赔偿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损失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保证金合同》,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鲁宏律师

xx年x月x日

附:本代理词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篇: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俞xx,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xx,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0149xxxx

被告: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里东浦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洁;组织机构代码:78566732-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剩余团款共计人民币582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7740.6(58200*6.65%*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挂靠第三人西藏凯莱国际旅行社经营业务,双方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原告以第三人名义开展业务,在完成经济指标8000元后,产生的利润除去国家相关税费后,利润归俞xx所有,俞xx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俞小钗负责,与第三人西藏凯莱国际旅行社无关。2014年7月11日及2014年7月21日,被告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承接的叶xx等15人团队和茅xx等27人团队交予原告,由原告以第三人名义负责对被告的两旅行团负责地接等有关旅游业务。经原被告实际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旅游总团款分别为82900元和136300元,团款合计219200元。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圆满完成了地接等旅游服务,但迄今为止被告只支付了161000元团款,尚有58200元未付。2014年12月14日,原告俞小钗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俞xx向被告提供正规发票和在职证明,被告待查无误后两日内付清余款,原告俞xx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了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俞xx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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