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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09 05:00:4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

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般也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标的,即工程设计成果:

(3)数量,即设计工程量;

(4)价款或报酬,即设计费;

(5)质量,即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

(6)履行。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于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常见,一般由发包人以设计成果不符合其要求为由拒付设计费而引起。此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要点与工程勘察合同相同。但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任往有下列两个问题:

(1)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此类案件中,设计人(承包人)一般主张其设计任务已经完成,发包人已经签收了设计图纸且未提出异议;发包人则往往抗辩称其并未认可设计图纸,且未实际使用设计人设计的图纸。我们认为,对此争议应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予以处理,若发包人在签计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设计任务;若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了异议或修改意见,而设计人未进行修改的,应认定设计人未完成设计任务。现举两个案例说明该问题。第一个案例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广告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为其商场进行广告设计并施工,验收以现场肉眼目测为准。后来设计人依约完成了设计施工任务,发包人亦如期开业。因发包人拖欠设计施工报酬,设计人便诉至法院。诉讼中,发包人抗辩称设计人设计施工的广告存在质量问题,其曾要求设计人进行整改,但遭拒绝,故其有权拒付设计施工报酬。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发

包人于实际使用该广告半年后方提出质量异议。据此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验收标准是以现场肉眼目测为准,现发包人已实际使用该广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故可以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了设计施工任务并为发包人所接受,因而判令发包人依约支付设计报酬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第二个案例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其厂房进行设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将设计图纸交于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图纸后提出了异议,要求承包人修改。但承包人认为图纸中并无错误,拒绝修改,因而发包人便拒绝支付设计费,遂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设计,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承包人必须及时整改,否则不得请求支付设计费。

(2)设计费标准。发包人拒付设计费的另一点理由一般是认为设计费过高,要求按照市场价评估确定。由于设计本身是一种智力劳动,设计的理念也有所不同,其价格并无统一标准,因此对于发包人的该项请求,法院一般均不予采纳。

第二篇: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当事人协商解决;2、通过诉讼或仲裁依法解决;

三、我们是这样处理合同纠纷的

1、尽量通过非诉讼、非仲裁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适时启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我方当事人设计处理纠纷的思路,制定具体的非诉讼协商对策或应诉策略。

4、依法参与非诉讼或诉讼、仲裁等活动,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聘请律师解决合同纠纷的流程及收费标准

(一)流程

1、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我们先行沟通。如来我们这里咨询,通过电话向我们咨询;通过聊天的方式向我们咨询等等。

2、与我们签订有关委托协议并交纳律师服务费。

3、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为当事人具体处理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律师处理合同纠纷,会有以下工作环节:

(1)征得我方当事人同意,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敦促对方当事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小成本、花最少的精力,依法实现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主要工作环节】:我方当事人愿意由律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敦促对方当事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是我们律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的基础;一旦对方当事人有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意思表示,我们的律师及时给我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供当事人参考或一旦我方当事人与对方达成纠纷和解协议,我们的律师帮助我方当事人草拟、审核纠纷和解协议是我们具体的服务内容。

(2)在我方当事人不愿意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敦促对方当事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的律师会尽快启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工作环节】:我们律师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证据;透彻分析案情,依法我方当事人设计处理纠纷的思路,制定具体的诉讼策略;拟制起诉状并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启动有关法律程序。

(3)在对方当事人拟采取积极或攻击型方式处理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我们律师会全面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拟制出非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或应诉、参与仲裁活动的方案或提纲。

【主要工作环节】:我们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证据;透彻分析案情,依法我方当事人设计处理纠纷的思路,制定具体的非诉讼和解方案或应诉、参与仲裁活动的略;拟制答辩转,应对并参与有关法律程序。

(4)在由我方当事人启动有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律师需采取积极的工作态度,争取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到实处。

【主要工作环节】:我们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分析有关证据;透彻分析案情,及时提醒我方当事人依法追加诉讼请求、依法保全对方的财物;思考、制定工作思路和提纲。

(5)在由对方当事人启动有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律师需要及时全面了解案情,为我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纠纷的前期诉讼困扰。

【主要工作环节】:我们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证据;透彻分析案情,拟制出非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或应诉、参与仲裁活动的方案或提纲;及时依法为我方当事人解押被保全、扣押的财产、账户;适时提醒我方依法举证、提起反诉等

(6)由我们的律师与有关办案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放矢的解决合同纠纷

(7)参与具体的、调解诉讼活动,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8)向有关办案机关提交代理意见意见。

(9)根据办案机关对合同纠纷的判决、处理结论,分析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对当事人提出继续处理本案的参考性意见。

(二)收费标准

1、标准原则合同纠纷的律师费,是根据江苏省司法厅的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大小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2、参考价格

合同纠纷的律师费由以下二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基本收费

(1)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在南京市城区范围内的,律师费用,原则上不低于三千元。

(2)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在南京市,但不在城区范围内的,律师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四千元。

(3)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在江苏省,但不在南京市范围内的,律师费用,原则上不低于五千元。

(4)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但不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律师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六千元,由我们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费最终数额。

(5)涉外合同纠纷(含港澳台),由我们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费最终基本收费。

(6)重大、疑难合同纠纷案件,由我们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费最终基本收费。

第二部分,根据争议财产标的,不高于下列比例,累进制另收的费用

1万元(含)以下,免收累进费用;

1万元-10万元(含),按照4%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10万元-50万元(含),按照3%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50万元-100万元(含),按照,2.5%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100万元-500万元(含),按照2%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500万元-1000万元(含),按照1.5%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1000万元以上,按照0.7%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五、我们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应该遵守的纪律和服务保证

(一)纪律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服务保证

1、我们的律师均严格按照服务流程,依法为我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的律师应该及时依法将有关案情、动态通报我方当事人。

3、我们的律师应及时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向单位汇报案情,取得工作指导。必要时,由单位向司法局、厅进行汇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反映,争取有关部门对我们律师工作的支持。

4、我们的律师处理合同纠纷的策略和方案,需要报单位审核通过。

5、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由我们的律师尽职尽责完成;

6、我们的律师全程参与合同纠纷处理的主要环节;

7、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我们律师关于处理合同纠纷的书面意见;

8、根据办案机关对合同纠纷的判决、处理结论,分析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对当事人提出继续处理本案的参考性意见。

第三篇:合同纠纷

梁明宗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法官: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明宗,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易三豪建材经营处业主,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郭家场村西197号。

委托代理人赵宁,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易三豪建材经营处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新城二区8号楼11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张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小李庄路甲68号院。

原告梁明宗与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黎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8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明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强、赵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宏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梁明宗起诉称:2014年5月11日,梁明宗经营的北京易三豪建材经营处(以下简称经营处)与江苏宏大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货到现场3-7天付清全部货款50%,30天内付清全款,并约定了欠款应付的加价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14年5月12日,梁明宗向江苏宏大公司所在工地运送各种钢材共计83.241吨,但江苏宏大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故梁明宗诉至法院,要求江苏宏大公司支付货款316 594元、违约金(以货款的50%为本金、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货款的50%为本金、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每日千分之3计算)以及加价款8324.1元(以83.241吨为基数,每吨加价100元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梁明宗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钢材供货协议;2、送货单;3、银行承兑汇票;4、证人张飞的证言;5、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被告江苏宏大公司未出庭、未提交证据、未答辩。

虽然江苏宏大公司未出庭质证,但本院审查了梁明宗提交的证据1-3、5的原件、证据4中证人张飞持有效身份证件出庭,故本院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经营处系个体工商户,梁明宗是经营处的业主。2014年5月11日,梁明宗经营的经营处与江苏宏大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协议》,约定:江苏宏大公司向经营处购买钢材一批,江苏宏大公司于货到现场3-7天之内付清全部货款的50%(以出库单发生的数量为准),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钢材价格按照付款当日市场价格为准(欠款部分每吨另加价100元);江苏宏大公司如到期不还,每逾期一日,应按迟延偿还货款总额千分之3向经营处支付违约金。经营处与江苏宏大公司分别在协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梁明宗与杨立国分别代表经营处与江苏宏大公司在协议上签名。2014年5月12日,经营处向江苏宏大公司的河北

固安工地供应了不同型号的线材、螺纹共计83.241吨,唐茂永在送货单上签名。江苏宏大公司曾交付梁明宗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由于江苏宏大公司未在被背书人处盖章而没有承兑。

庭审中,经梁明宗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就送货单中钢材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结论为送货单中钢材的市场价格为316 594元。梁明宗对鉴定结论不持异议,同意以该数额计算货款及以此为基数分段计算违约金,同时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每日千分之5调整至千分之3。

庭审中,杨立国到庭称其曾代表江苏宏大公司签订协议,确认经营处供应钢材的事实以及鉴定结论确定的价格。

上述事实,有梁明宗提交的上述证据、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营处系个体工商户,梁明宗作为经营处的业主,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经营处与江苏宏大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经营处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江苏宏大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316 594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吨加价100元的加价款8324.1元。故梁明宗要求江苏宏大公司支付货款及加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江苏宏大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梁明宗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将考虑江苏宏大公司的违约情节、给梁明宗造成的利息损失等因素,依法予以酌定。对于梁明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明宗支付货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九十四元及加价款八千三百二十四元一角;

二、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明宗支付违约金(其中以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七元为本金、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以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七元为本金、自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梁明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一元、鉴定费三千元,由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蔡黎

二〇一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书记员齐鑫娜

第四篇:合同纠纷

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志鳌、孙建明,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简称ups公司),地址:美国佐治亚州格兰雷克帕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j·克兰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耘,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中国外运上海公司法律部经理。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发生国际航空物资运输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参与也门共和国港务局岸边集装箱起重件投标业务,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托被告办理标书快递,要求其于当月25日前将标书投递到指定地点,被告表示可以如期送达。但是,因被告经办人的疏忽,致使标书在沪滞留两天,延迟到同月27日下午才到达指定地点,超过了26日投标截止日期,使原告失去投标机会,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及可能得到的利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所收运费人民币1432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未就标书到达目的地的日期有过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快递标书费时六天零五个小时,并未超过国际快件中国到也门四到七天的合理运输时间,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标书在上海滞留两天,系原告未按规定注明快件的类别、性质,以致被告无法报关,责任在原告。即使被告延误送达,应予赔偿,亦应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或《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振华有限公司于1993年7月20日上午电话通知被告ups公司揽货员,表明7月21日需快递一份文件到也门共和国参加投标。当日下午,被告交给原告一份ups公司运单,让原告填写。该运单背 1

面印有"华沙公约及其修改议定书完全适用于本运单"和"托运人同意本运单背面条款,并委托ups公司为出口和清关代理"等字样。7月21日上午,被告到原告处提取托运物标书,并在ups公司收件代表签字处签名,表示认可。被告收到原告标书后,未在当天将标书送往上海虹桥机场报关。直至7月23日晚,被告才办完标书的出境手续。该标书7月27日到达目的地。原告得知标书未在投票截止日--7月26日前到达目的地后,于7月27日致函被告,要求查清此事并予答复。被告回函承认ups公司在该标书处理上犯有未严格按收件时间收件(截止时间为16时,而原告标书到被告上海浦东办事处是16时45分)、未仔细检查运单上的货品性质、未问清客户有否限时送到的额外要求三点错误,并表示遗憾。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ups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迅速、及时、安全地将原告振华有限公司所需投递的标书送达指定地点。但是,被告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接受标书后,未按行业惯例于当天送往机场报关,直到23日晚才将标书报关出境,以致标书在沪滞留两天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快件运输迅速、及时的宗旨,其行为属延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虽未按被告运单规定的要求填写运单,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所填运单后,未认真审核,责任在被告。被告提出的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及致使标书延期出境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运单填写不适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运费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quot;"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我国政府均已加入和批准。该公约修改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在运载登记的行李和载运货物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和"如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用于决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该数包件的总重量"的规定,在被告运单背面书写明确,故应视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接受上述规定,被告应按"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标书运单

上填写总重量为8公斤。

据此,该院于1995年9月18日判决:

一、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法郎(折合人民币12695.47元)。

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履行了判决

第五篇: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产品说明书

一、业务说明

当今社会经济活跃,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欺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众多民商事主体追求的目标。特别是作为公司经理人,如果你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很好的应用有关对策,那么,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就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

(一)、概述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合同的纠纷主要体现在:(1)、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2)、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3)、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4)、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争议;(5)、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

诉论等。

(二)、解决方式

(1)、协商

促进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快速有效的处理问题。

(2)、调解

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以上的几种解决方式的适用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纠纷的性质,可以同时适用,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只能单一适用。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合同律师对合同纠纷进行法律分析的同时,帮助您制定规范严谨的合同,让您在交易过程中降低风险。

第一、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避免合同纠纷

和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机制就是让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决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求助。第二、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

第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可能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第四、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第五、注重用词严谨。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

第六、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

第七、注意定金与订金的条款。

第八、合同条款必须对等。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第九、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

不同种类的合同,特别是不同行业的合同具有各自的特点

与规律,所以制订某一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已经越来越重要,特别是需要在违约责任的认识与防范方面尽量做到准确、规范、完整。

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1.收费项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2.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

1--10万元以内部分(含10万

3%以内

元)

10--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5%以内

50--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2%以内

100--500万元部分(含500万

1.5%以内

元)

500--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1%以内

元)

1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

0.75%以内

万元)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以内收费

三、委托流程

1、可以通过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了解本所的法律服务,进行在线咨询;

2、到律所要求进行法律服务时,提前一天通知;

3、破产企业聘请本所律师或本所承办破产企业的法律事务,必须要签订书面协议,持公司或公民的有效证件;

4、要明确授权范围,以书面为有效形式;

5、交纳代理费,由律所开具书面凭证和发票。

操作手册

一、证据材料

合同原本,变更、解除、附协议等合同文本,企业营业执照、申请登记表,银行资信证明、注册资金、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联营生产、销售的有关财务凭证,利润平衡表、资产登记表、资产折旧比例、盈亏分类帐。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二、办案流程

1、准备申请立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

2、向法院申请立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3、立案后,协助当事人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4、庭审;

5、申请执行。

三、格式文书

1、委托代理合同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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