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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26 05:00:3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房地产经济合同的纠纷

房地产经济合同的纠纷

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加上房地产行业本身涉及面广,因此房地产经济行业是产生社会矛盾和纠纷较多的一个领域。从现实经济生活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常见的纠纷大多与经济合同有关。

一、 房地产经济合同纠纷的类型

(一) 缔约过失造成的纠纷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这类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 房地产经纪人的失信、失职、房地产经纪人为了吸引客户承接业务,往往在缔约前

隐瞒应该让业主知道的情况,也称为影响业主的知情权,如房屋的使用状况、交易人情况、交易价格、交易的相关费用、交易合同和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或者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时,明知已超越了自己的业务能力,但为了赚取佣金,抢先接受委托,迟迟无法完成对业务的承诺等,这类纠纷经常在一些素质差、急功近利的经纪企业发生。

(2) 经纪合同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合同当事人往往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未仔细审查合

同约定条款,签定合同之后才发现遗漏的事项和要求,就希望改变或撤消合同的约定,由此引发纠纷。

(二) 合同不规范造成的纠纷

① 房地产交易行为与房地产经纪行为混淆造成的合同纠纷

② 居间行为与代理行为混淆造成的纠纷

③ 经纪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的纠纷

④ 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造成的纠纷

⑤ 服务标准与收取佣金标准差异造成的纠纷

二、 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的防范对策

大量的房地产经纪纠纷不仅会降低社会的整体福利,还会影响房地产经纪行业自身的运行效率和发展前景。因此,有效规避房地产经纪纠纷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的重要内容。虽然,只有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自身管理才是避免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根本途径,但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的引导和监督来规避房地产经纪纠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房地产经纪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规避房地产经纪纠纷。

1. 制定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行业目前之所以存在以上种种纠纷,首先是由于经纪人和委托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意识;其次,一些经纪人员和委托人未掌握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规则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第三,经纪人员受商业环境和交易陋习影响,在职业活动中有意无意不遵守合同规则,甚至不讲求信用只谋求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减少合同纠纷,除了督促房地产经纪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加强自律,遵守合同规则外,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符合合同规则的示范合同文本,加以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可以发挥多重作用。

① 既不干涉经纪活动的正常运行,又可以将合法规则通过公开的途径进行示范,

鼓励、督促合同当事人自觉把握自觉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 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通过比较,改变交易陋习和不自觉地

违规、违法、违约行为。

③ 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可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避免受到违反合同规则的恶

意行为的损害。

④ 示范合同文本也是政府管理机构与行业组织公开进行宣传,维护消费者利益、

行业形象合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有效手段。

2. 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要求和内容

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服务标准既是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准则依据,也是房地产经纪人表现诚实信用方式的依据,又是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要求和内容,能有效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也为委托人提供参考标准。

3.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企业格式合同的监督管理

目前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中使用自行制作的合同文本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为了方便重复使用,很多经纪机构将这种合同制作成固定格式的合同文本。一些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这种固定格式的经纪合同提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这就是一种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三、 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的解决

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是关于房地产经纪合同权利义务的争执,主要是关于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等情况产生的纠纷,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等。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商品的供给量大增,房地产的买卖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不少是因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适广告、销售人员的盲目许诺、销售程序混乱、违规销售、房地产产品质量低下造成的。因此,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导入依法中介、强化经纪理念和科学的操作机制,既能维护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誉和房地产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得房地产市场能够健康的发展。

房地产交易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协调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几种方式。

《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一) 和解

和解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和解是解决合同争议最常见的一种最简便、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所以,发生合同争议后,应当提倡双方当事人进行广泛的、深入的协商,

争取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和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要求合同当事在和解解决合同纠纷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

求,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这是和解解决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的首要原则。如果违背了合法原则,双方当事人即使达成了和解协议也是无效的。

(2)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采取自行和解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自己选择

或愿意接受的,并非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强迫、威胁或其他的外界压力。同时,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内容也必须是出于自愿的,决不允许任何一方给对方施加压力,以终止协议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3)平等原则表现为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和解解决合同争议过程

中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即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二) 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在第三人的参加与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说服劝导,向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调解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调解、法院调解或仲裁调解、人民(民间)调解。调解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争议的调解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弄清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明

确责任、互谅互让、提高法律观念、自愿取得一致意见并达成协议的过程。

(2) 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同法律、

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要求调解人在调解活动中坚持合法原则,否则难以保证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3) 公平原则要求调解人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待人、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

尤其是在承担相应责任方面,应该实事求是,采取权利与义务对等、责权利相一致的公平原则。这样才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促使他们自愿达成协议。否则,如果偏袒一方压服另一方,只能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三) 仲裁

仲裁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依法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1) 仲裁具有灵活性表现在合同争议双方有许多选择的自由,只要是双方事先达

成协议的,基本上都能得到仲裁庭的尊重,这包括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以此决定仲裁的管辖和采集范围;双方当事人先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及仲裁员名单,其中不仅有法律方面的专家和知名律师,还有许多行业中颇有经验的技术专家、教授和具有管理经验的德高望重 知名人士等。将较复杂的专业内容争议案件交给专家们仲裁,比法院由专门研究法律而相对缺少行业专门知识的法官审判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2) 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保密的,仲裁程序从开始到终结的全过

程中,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及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案件的申理并不公开进行,不允许旁听或者采访,这对于涉及商业密码或者当事人不愿意因处理争议而影响日后商业信誉和活动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放心地将案件提交仲裁解决。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仲裁事项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则可以公开进行。

(3) 仲裁效率较高和费用较低和司法程序相比较,仲裁效率要高一些。由于许多

国家的法律制度民事案件诉讼采用多审判(二审终审制或三婶终身制),时间花费较长,而且受到法律制度的程序限制,不可能加快进程。而仲裁则是一审终局的,无须上诉。仲裁程序从立案到最终裁决的持续时间要短德多,而且争议各方可以指定熟悉专业的人士担任仲裁员,他们的专业知识有助于快捷地判断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的是非曲直,从而可以加快审理和裁决进程。通常,仲裁所花费用也比诉讼相对要低些。

(4) 一裁终局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的制度。”一裁终局是

指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用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应受理。但是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时,并提出足够的证明、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已裁决争议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撤销裁决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终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仍然要执行。

(四) 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诉讼是最具有国家权威性的解决方法,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① 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和他人发生争议,请求的目的是为

了使法院通过审判,保护受到侵犯和发生争议的权益。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具有权起诉,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②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诉讼应当遵循地域管辖、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选择管辖法院。

③ 法院审理合同争议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

定不服的,有权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篇: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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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名称││ 被 │名称│┃

┃ 诉 ├──────┼──────┤ 诉 ├──────┼─────┨

┃ 方 │地址││ 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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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姓名││ 代 │姓名│┃

┃ 表 ├──────┼──────┤ 表 ├──────┼─────┨

┃ 人 │职务││ 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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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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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编号││鉴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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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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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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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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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原诉方:(盖章)┃

┃┃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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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仲裁机关│┃

┃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

┃时间、收││案的意见│┃

┃到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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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第三篇: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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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名称││被│名称│┃

┃诉├──────┼──────┤诉├──────┼─────┨

┃方│地址││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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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姓名││代│姓名│┃

┃表├──────┼──────┤表├──────┼─────┨

┃人│职务││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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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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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编号││鉴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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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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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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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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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原诉方:(盖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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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仲裁机关│┃

┃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

┃时间、收││案的意见│┃

┃到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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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第四篇: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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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名 称││ 被 │ 名 称│┃┃ 诉 ├──────┼──────┤ 诉 ├──────┼─────┨┃ 方 │ 地 址││ 方 │ 地 址│┃┠───┼──────┼──────┼───┼──────┼─────┨┃ 代 │ 姓 名││ 代 │ 姓 名│┃┃ 表 ├──────┼──────┤ 表 ├──────┼─────┨┃ 人 │ 职 务││ 人 │ 职 务│┃┠───┴──────┼──────┼───┴──────┼─────┨┃ 合同名称、编号││ 签订日期│┃┠──────────┼──────┼──────────┼─────┨┃ 鉴 证 编 号││ 鉴证机关│┃

┠──────────┼──────┴──────────┴─────┨┃ 是否经过调解│┃┠──────────┴───────────────────────┨┃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申诉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诉方: (盖章)┃┃┃┃年 月日 ┃┠────┬────────────┬────┬───────────┨┃仲裁机关││仲裁机关│┃┃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时间、收││案的意见│┃┃到人│││年月日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第五篇: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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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名 称││被│ 名 称│┃

┃诉├──────┼──────┤诉├──────┼─────┨┃方│ 地 址││方│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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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姓 名││代│ 姓 名│┃

┃表├──────┼──────┤表├──────┼─────┨┃人│ 职 务││人│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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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名称、编号 ││ 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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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 证 编 号││ 鉴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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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经过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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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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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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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诉方: (盖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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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仲裁机关│┃

┃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

┃时间、收││案的意见│┃

┃到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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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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